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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王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忠,王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国忠。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江。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忠诉被告王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忠于2010年9月28日以与被告王国江有和解可能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忠撤回对被告王国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