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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刘雪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永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浪,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电工。委托代理人:乔宝虎,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伟,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银河电气防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贾曼莉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