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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体与张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体,张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体,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亚琼,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允,女,1979年12月1O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谯城区华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体与被上诉人张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体的委托代理人杨亚琼,被上诉人张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5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亮审 判 员  马燕代理审判员  陈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