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菊浓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倪士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倪士轩,浙江舟山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付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高菊浓,女,194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18楼。负责人:奚志敏。被告:倪士轩,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浙江舟山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马鞍山1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继光,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长春村。负责人:朱静风,经理。被告:付立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浓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倪士轩、被告浙江舟山诚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被告付立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菊浓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