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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巧仙与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巧仙,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楼巧仙。被告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楼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巧仙诉被告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巧仙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巧仙撤回对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