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巧仙与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巧仙,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楼巧仙。被告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楼林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巧仙诉被告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巧仙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巧仙撤回对义乌市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