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麟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牛某某1与牛某某2、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1,牛某某2,刘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牛某某1,男,汉族,农民。被告牛某某2,男,汉族,职业。被告刘某某,女,汉族,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1与被告牛某某2、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1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剑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