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火权、王小强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半截楼。法定代表人:吴火权,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启印,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申请人):合肥市安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征,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真,市民。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第三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路灯所北。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安徽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亳州市光明西路*号。负责人:李伟,该园区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本院申请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亳州仲裁委)亳仲字(2010)第01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强、田启印,被申请人合肥市安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义、张学真,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铸,被申请人安徽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祁快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区政府诉称,亳仲字(2010)第01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投资意向书,并不是合同,合同未成立,不受法律保护;二、合肥市安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的第一申请人为“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而不是“安徽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仲裁主体有误;三、仲裁裁决依据事实不清;四、仲裁裁决是错上加错,前后矛盾;五、合肥安置旺业损失应自行承担;六、仲裁庭组成违法,仲裁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未通知申请人区政府选定仲裁员,剥夺了区政府的权利,因此仲裁庭组成违法。为此,申请撤销亳仲字(2010)第0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称置业公司辩称,申请人提出的1至5条理由均不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撤销理由,其中1、2条是仲裁时答辩理由,根本不应当提及,第6条理由不存在,仲裁庭组成合法,同时保留对该亳仲字(2010)第01号裁决书中原仲裁申请给以驳回部分的法律诉讼。经审查:合肥安旺置业有限公司与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07年12月30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双方在该意向书中约定:双方的合作针对亳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发展需要,依据该项目规划的方案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确认标准厂房占地块总面积178亩,总建筑面积84390平方米,标准厂房建筑面积4759平方米,科研大楼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7350平方米,职工宿舍建筑面积15950平方米,活动中心和食堂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其它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建成的园区标准厂房可容纳三十余家中小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满足招引客商的需要。同时还约定:该项目建设的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置业公司应依法取得工业建设用地178亩,置业公司首付土地出让金1459万元,付清全额土地出让金后,置业公司获得178亩土地使用权,园区管委会配合置业公司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意向书签订后,申请人置业公司为此做了前期工作,包括开业庆典、建围墙、挖地槽等。园区管委会于2008年3月24日发(2008)5号函向申请人要求置业公司于3月31日前支付项目用地定金700万元。置业公司没有按园区管委会的要求支付定金。2008年5月8日园区管委会以(2008)2号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原仲裁第三人投资公司为投资业主,于5月27日向浙江立城集团发放中标通知书要求6月8日开工建设。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本院只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6条理由,其中第1至5条均是有关合同是否成立、仲裁主体、裁决依据事实不清、裁决前后矛盾、损失承担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第6条理由系本案争执的焦点即亳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组成是否违法。仲裁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12日给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而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并非仲裁委员会剥夺其选定仲裁员的权力,故申请人称仲裁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未通知申请人区政府选定仲裁员,剥夺了区政府的权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员孟庆峰系安徽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选定的仲裁员,安徽亳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时,孟庆峰仅仅是在场的工作人员,并未提供孟庆峰系该投资意向书的谈判人员,孟庆峰担任仲裁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亳仲字(2010)第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