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民二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树荣与孔德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荣,孔德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民二初字第1497号原告:黄树荣,女,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高中文化,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子宏,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银,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舒城县人,中专文化,住六安市。原告黄树荣与被告孔德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树荣的委托代理人葛子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德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树荣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130万元及女儿抚养费27万元,合计157万元,该款被告承诺在2010年1月底付清并出具了欠条,该款到期,经催要,但被告推拖不予给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3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孔德银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黄树荣与孔德银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10年1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孔德银给付黄树荣补偿款130万元及女儿抚养费27万元,合计157万元,该款孔德银承诺在2010年1月底付清并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欠条等书证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树荣与孔德银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孔德银未能如约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树荣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德银给付原告黄树荣补偿款130万元及女儿抚养费27万元,合计15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30元,由被告孔德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