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945号原告:祝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何旭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