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邮政××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与张甲、张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邮政××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王某某。被告:俞某某。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政××银行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邮政××银行起诉称:2009年12月16日,被告张甲、张乙与我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年利率13.5%,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还款方式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4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偿还。借款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被告王某某、俞某某、张甲还与我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合同成立后,我行按约向被告张甲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张甲仅归还借款本金907.86元,支付利息5684.58元,尚欠借款本金99092.14元及其余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张甲、张乙归还借款本金99092.14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剔除已付利息5684.58元);由被告王某某、俞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甲、张乙、王某某、俞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邮政××银行的陈述相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营业执照》、《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申请书、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信贷本金流水台帐、信贷利息流水台帐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2009年12月16日,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张甲、张乙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张甲、王某某、俞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张甲、张乙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俞某某应按联保协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甲、张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借款本金99092.14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剔除已付利息5684.58元);二、被告王某某、俞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张甲、张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40003235。)审 判 长 崔 明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