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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金宝与金超平、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宝,金超平,刘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709号原告王金宝,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古母塘村229号,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福田三区91幢5号402室。被告金超平,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山村463号。被告刘可平,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山村463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8街32636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宝与被告金超平、刘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宝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王金宝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