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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高甲。申请人高甲要求宣告高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甲申请称:申请人高甲与被申请人高乙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8日被申请人高乙离家外出,至今未归,音讯全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高乙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高乙,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浙江,住所慈溪市龙山镇杨高丁高巷,系申请人的丈夫,于2003年9月8日离家,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9月15日,申请人高甲持慈溪市龙山镇杨高丁村民委员会、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高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高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高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高乙在下落不明满四年后,经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高乙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高甲要求宣告高乙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