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丽水市为与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与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丽水市为与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莲民初字第699号原告:丽水市。住所地:丽水市××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474963-4。诉讼代表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蓝某某。原告丽水市为与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陈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莉针、朱海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水市诉称:2008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仓储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丽水市丽阳街邮件处理中心内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简易某某用房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11月10日),租金7056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提供给被告使用,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仅支付租金6000元,余款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蓝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出具欠条,承诺2009年11月10日前将房租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房租,并在2010年5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至今未支付拖欠的房租。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房租人民币64560元。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仓储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丽水市丽阳街邮件处理中心内面积为560平方米的简易某某用房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2008年11月11日至2009年11月10日),租金70560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提供给被告使用,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仅支付租金6000元,余款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蓝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出具欠条,承诺2009年11月10日前将房租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房租,并在2010年5月14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至今未支付拖欠的房租。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租赁合同、欠条、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与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9日签订的仓储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仓库提供给被告使用,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拖欠房租人民币64560元未予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租金人民币64560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丽水市负担300元,由被告丽水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丁莉针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寅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