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乔某甲、乔某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乔某甲,乔某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3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乔某甲,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乔某已,女,1974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焦某某申请执行乔某甲、乔某已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