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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乔某甲、乔某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乔某甲,乔某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193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乔某甲,男,1971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乔某已,女,1974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焦某某申请执行乔某甲、乔某已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某甲、乔某已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