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焕田与陈建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田,陈建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张焕田,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余旭斌,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田诉被告陈建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田撤回对被告陈建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