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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邹本秋与郭从舟、郭崇波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秋,郭从舟,郭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008-1号申请执行人邹本秋。被执行人郭从舟。被执行人郭崇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郭从舟、郭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从舟、郭崇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从舟、郭崇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从舟人民币9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