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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顾正松与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松,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顾正松。委托代理人:许秋林。被告:叶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松诉被告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正松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松撤回对被告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正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