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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1220-8)。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吴融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海港,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441825)。住所地:宁波市望春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张乾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87元,减半收取2,0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92元,合计3,5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绍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绍兴县浩盛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1220-8)。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吴融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海港,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441825)。住所地:宁波市望春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张乾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乾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黄茂树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