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张三强、张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张三强,张春平,胡慎,关小民,常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48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93号。代表人:艾彩玲。委托代理人:扈晓俊,男。委托代理人:周楠,男。被告:张三强。被告:张春平。被告:胡慎。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小民。被告: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被告张三强、张春平、胡慎、关小民、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撤回对张三强、张春平、关小民、常春的起诉。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门智民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