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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