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