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章忠发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发,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1353号原告:章忠发。监护人:黄慧琼。委托代理人:欧阳晓军,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惠贤,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忠发诉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忠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章忠发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