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清泉、孔红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姚玉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周清泉,孔红英,姚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曼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清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红英。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巍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玉平,现羁押于东阳看守所。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周清泉、孔红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