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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XX贵与被告朱进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贵,朱进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XX贵,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朱进平,男,生于1977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原告XX贵诉被告朱进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贵以私下与被告朱进平协商好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贵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贵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