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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梁巧云、齐若雅与李淑云、梁道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巧云,齐若雅,李淑云,梁道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巧云,市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若雅(曾用名齐白白),市民。系梁巧云之女。委托代理人:田正真,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道存,市民。系李淑云之夫。上诉人梁巧云、齐若雅因与被上诉人李淑云、梁道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巧云及梁巧云、齐若雅的委托代理人田正真,被上诉人梁道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