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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一初字第01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一初字第01366号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瓦工-。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