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张志芳、张银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张志芳,张银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住所地:本市建西街93号。代表人:艾彩玲。委托代理人:周楠,男。委托代理人:扈晓俊,男。被告:张志芳。被告:张银项。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与被告张志芳、张银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西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