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宝×与温州市××宝××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宝×,温州市××宝××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龙商初字第342号原告: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瑶溪镇××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某某。被告:温州市××宝××司。发区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宝××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洁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温州市××宝××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20日被告向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借款人民200万元,原告作为最高额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温某(722)2009年高保00102号的温某某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借款,2010年5月11日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87678.38元,合计人民币2087678.3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还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贷款利息87678.38元,合计人民币2087678.38元。并赔偿上述款项利息损失(从2010年5月11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88‰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温州市××宝××司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了证明其起诉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2、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3、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4、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最高额担保;5、非自然人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与银行间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6、银行贷款归还本息凭证(特种转账支票)2张,证明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7、���行证明1份,证明原告代被告已偿还借款及利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据来源均不违反有关证据规定,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定:2009年2月20日原告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与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最高额210万元内为被告向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20日。2009年9月30日被告与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签订《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借款200万,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2010年5月11日原告代被告向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偿还借款本息2087679.38元。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温州市××宝××司与温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有效,被告温州市××宝××司借款逾期未还,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了2087679.38元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宝××司追偿并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温州市××宝××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宝××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龙凤针××有限公司代偿款2087679.3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5.88‰从201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00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被告温州市××宝××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235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