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养富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养富,周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08号原告陈养富。委托代理人谢作堰。被告周学平。委托代理人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富与被告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富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养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陈养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学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