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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养富与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养富,周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08号原告陈养富。委托代理人谢作堰。被告周学平。委托代理人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富与被告周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富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养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陈养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学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