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仲撤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甲,谭乙,谭丙,谭丁,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仲撤字第10-1号申请人:谭甲。申请人:谭乙。申请人:谭丙。申请人:谭丁。被申请人:谭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申请人谭甲、谭乙、谭丙、谭丁与被申请人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州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湖仲(2009)裁字第29号裁决书,申请人谭甲、谭乙、谭丙、谭丁不服该裁决,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谭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回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乙撤回要求撤销湖州仲裁委员会湖仲(2009)裁字第29号裁决书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林法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冯杰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