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商初字第6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励某某与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某,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沈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643-1号原告:励某某。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环城北××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第三人:沈某某。第三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励某某与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某某、李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是宁波市××环城北××号,其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被告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无论是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本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系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波市××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周吟春代理审判员 郑尚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