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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季学红与刘长友、孔娟、刘木星、刘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红,刘长友,孔娟,刘木星,刘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1756号原告:季学红,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友,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孔娟,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长友之妻。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木星,男,汉族,系刘长友之子,住址同上。被告:刘木峰,男,汉族,系刘长友之子,住址同上。本院在���理原告季学红诉被告刘长友、孔娟、刘木星、刘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学红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季学红负担。审判长  胡永科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