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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催字第18号申请人: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20692-x)。住所地:辽宁省××连山区××区××#××门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于2010年3月24日签发的,出票人为宁波大榭开发区爽谊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保固贸易商行、票面金额为叁拾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9月24日的ga0107266586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葫芦岛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国君审 判 员 张斌红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