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乙。原告王某诉被告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华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被告至2010年4月底止,平均负担家庭开支1000元每月,以后没出资负担家庭费用。2010年5月3日,原告押箱钱2000元被偷,经派出所侦查后被告才承认是他所偷。原告剖腹产花4600元,出窝娘花5300元,办满月酒花3500元,被告没付出过一分钱。婚后被告逐渐对原告感情冷淡,孕期没安慰过原告,并多次吵骂、威吓,后发展到经常半夜回家。2010年6月22日被告寻事一直吵骂到半夜后二点钟,原告只得逃回娘家居住。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母亲回家去收拾几件衣服,原告遭被告打耳光、脚踢,原告母亲被被告殴打。后被告赶到原告娘家,门都被敲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婚生儿子程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承担抚养费;返还在被告处原告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由被告归还3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用以证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的事实;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为被告交养老保险及儿子生病等向原告父母借款6000元的事实。被告程某甲辩称:2010年5月3日拿了原告押箱钱2000元是实,但早就跟原告说明,但原告执意要报警。剖腹生子等所花的费用是双方共同出钱的。因为厂里加班偶尔回家较晚是有的,原告诉被告经常深夜不回家不是事实。2010年6月22日、7月20日吵架是因为儿子生病,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因吵架火气也有点大。但双方是小摩擦,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第1、2项证据,经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被告质证后对曾向原告父母借款6000元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2000元;本院对原、被告曾向原告父母借款6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9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程某乙。婚后双方几次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6月22日,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敬相爱,和睦相处。原、被告虽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相互体谅和积极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儿子尚幼,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