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游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851号罪犯游平,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毕业,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0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