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宝保与胡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保,胡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宝保,男被告胡明,男本院在审理张宝保与胡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拂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