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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宝保与胡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保,胡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张宝保,男被告胡明,男本院在审理张宝保与胡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拂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