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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汤学德与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学德,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松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学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义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昭雪,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松山,市民。上诉人汤学德与被上诉人正益食品公司、刘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学德、被上诉人安徽正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被告刘松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学德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学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学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汤学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永顺审判员  郑彩玲审判员  佘朝霞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