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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宋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843号罪犯宋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于重庆秀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毕业,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9)甬余刑初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0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