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民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闫春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生,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闫鑫,男,无业,系闫春生之子。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晓周,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闰春生与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孙旭忠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