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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闫春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生,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闫鑫,男,无业,系闫春生之子。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晓周,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闰春生与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春生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孙旭忠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