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吴某维、吴某高、吴某良、吴某月、吴某华、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高,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良,女。委托代理人吴某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月,女。委托代理人吴某维,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华,女。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某某,男。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维、吴某高、吴某良、吴某月、吴某华、原审被告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10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被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6日死亡,故本院通知原被上诉人陈某某的继承人吴某维、吴某高、吴某良、吴某月、吴某华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建华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灵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