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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商终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贾丽蓉、吕跃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丽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吕跃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丽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责人:钟国友。委托代理人:胡妙安,委托代理人:胡静,原审被告:吕跃庭。上诉人贾丽蓉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原审被告吕跃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贾丽蓉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丽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商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