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罗艳春与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罗艳春,石狮市振师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其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艳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狮市振师医院。投资人:刘海瑞。上诉人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罗艳春、石狮市振师医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乐清市清雁市场管理咨询中心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方飞潮审 判 员 潘海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润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