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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执民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勇军与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永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军,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永柱,杨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徐勇军。被执行人: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九龙。法定代表人:杨永柱被执行人:杨永柱,汉族住山东省邹诚市郭里镇下黄路屯村143号。被执行人:杨汉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的(2009)衢商初字第1528号判决书,于2010年8月27日依法委托衢州柯山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衢州市梦珑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浙H×××××东风小康K07面包车一辆。2010年9月21日买受人姜正林(身份证号码:××)以1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H×××××东风小康K07面包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正林所有。浙H×××××东风小康K07面包车一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正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正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金洪审判员  徐忠东审判员  蓝建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