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卓某。被告邓某。原告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卓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03年始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而发生矛盾,原告虽然百般解释,但被告仍然猜疑,现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邓某承认自己曾怀疑过原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谈婚,1998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9年7月24日生有一子邓甲。1999年11月2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关系尚可。自2003年始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双方常发生矛盾。2010年2月原告为减少矛盾而外出务工,2010年8月被告又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质问原告,原告负气回居娘屋,2010年9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9年11月2日补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自2003年始,原、被告因被告猜疑引发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8月始原、被告开始分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消除猜疑,双方多沟通,多交通,相互信任仍然是可以和好的。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保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卓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