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王甲、汪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71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县××城镇××号。法定代表人王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薛某某。被告王甲。被告汪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甲、汪某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0日止,约定月利率为9.8175‰,被告张某某、王乙提供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按季付息,并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甲、汪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6454.56元(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随本金某某),合计89454.56元;2、被告张某某、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王甲提供担保的事实;3、还款责任某某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汪某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王甲于200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5、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至2010年7月20日应归还本金及数额。被告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3日,被告王甲与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0日,月利率9.8175‰,按期还本,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按季付息。被告张某某、王乙以保证人身份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汪某某与原告签订《还款责任某某书》一份,承诺为被告吴某某明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8年10月13日向被告王甲发放了贷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7000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甲取得原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王乙为该债务提供保证,应按约定在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汪某某在《还款责任某某书》上签字,承诺为被告王甲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按照《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利息6454.56元,合计89454.56元;(计算至2010年7月20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0年7月20日后的贷款利息,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某某、张某某、王乙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被告王甲、汪某某、张某某、王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