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吴志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5号3号楼1066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2814574、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2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6000元、收款人为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奥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