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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延红、付凯、付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红,付凯,付遥,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延红。申请执行人付凯。申请执行人付遥。法定代理人陈延。委托代理人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淑莉,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晓军,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陈延红、付凯、付遥与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延红、付凯、付遥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