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与涡阳县标里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涡阳县标里供销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书亚,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城关镇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标里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汉仁,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芳彦,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标里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标里供销合作社对此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原审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合计337.5元,由涡阳县标里镇标里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