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德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少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德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军。上诉人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金华市姑蔑皇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