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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茅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 陈维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2月3日、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和110,000元,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3日起至同年4月2日和2010年2月6日起至同年3月5日止,如违约,则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至债务了结时止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二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分文,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按照本金260,000元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0年8月3日为18,6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茅某某答辩认为,被告确向原告借款260,000元,但已归还75,000元,当时有周某某看到的。民间借贷中的违约条款应视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也应当限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逾期利息,而非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1、2010年2月3日由被告茅某某出具的借条1份,载明“兹由借款人茅某某向出借人王某某借到人民币15000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3日起至10年4月2日止。逾期未归还的,借款人须向出借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至债务了结时止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期间遇银行利率调整的,取最高值)的4倍计算,如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有改变的,按照改变后的最高标准计算。”2、2010年2月6日由被告茅某某出具的借条1份,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6日至同年3月5日,其余条款同上,以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0,000元,及双方对借款期限、违约金进行约定的事实。被告茅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过高,超过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对本案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10年2月3日,被告茅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同年2月3日至4月2日。2010年2月6日,被告茅某某再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同年2月6日至3月5日。被告茅某某出具借条二份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并均在借条中承诺,如逾期未归还,则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债务了结时止。上述借款被告茅某某至今未还,遂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茅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贷关系的设立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在借条中承诺若逾期未归还借款,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该承诺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已向原告归还借款75,0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原、被告在借款关系中约定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茅某某应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违的约金(其中11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0年3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5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0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茅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陈维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