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綦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綦某某,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23号原告: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陈某某。被告:綦某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綦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