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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綦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綦某某,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23号原告: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陈某某。被告:綦某某。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綦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